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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俣公约今日生效 汞灯将被禁?
       欧盟及其七个成员国(保加利亚、丹麦、匈牙利、马耳他、荷兰、罗马尼亚和瑞典)于2017年5月18日向联合国递交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批准文书,从而使得公约的缔约方达到52个。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公约将在第50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后第90天生效,也就是说该公约将于2017年8月16日,也就是今日生效。中国是该公约的第三十个批约国,于2013年10月10日签署,2016年8月31日向联合国交存公约批准文书。截止8月15日,公约一共有128个签约国(或地区),并被74个国家(或地区)政府批准。根据公约的规定,大部分的添汞产品(比如大部分用于普通照明的荧光灯和高压汞灯)将于2020年被禁止生产、进口或出口。
为什么需要对汞进行控制?
       汞是一种化学元素,俗称水银,化学符号Hg。室温下为银白色的液态金属,密度大。纯汞有毒,而且其大多数化合物和盐都有很高的毒性,口服、吸入或者皮肤接触都可以导致脑和肝的损伤。当初秦始皇为了长生不老而服用了炼金术士配制的汞和玉石粉末的混合物,从而导致了肝衰竭、汞中毒和脑死亡而去世。
       释放到环境中的汞来源于天然来源(火灾、地质断层和火山喷发等)和人类活动。汞作为一种污染物一旦进入到环境中之后,由于其持久性、移动性(在大气中它可以被运送很长的距离)、能够形成有机化合物、可生物聚集(聚集在有机活体中)以及能被生物放大,和对人体健康的负面冲击,因此是极其有害的。在全球的汞循环中,汞有很多来源,以及复杂的传输和移动过程。据估算,当前排放到大气中的汞有30%来源于人类活动(约2,000吨),10%来自于天然来源,以及剩下的60%来源于历史积累在土壤和海洋中的汞的“再排放”。2010年在全球范围内,从大气中沉积到陆地上的汞有3,200吨,沉积到海洋的有3,700吨。不过大部分沉积到陆地和海洋中的汞都被再次释放到了大气中(UNEP,2013a)。
       鱼类和贝类具有在体内富集汞的天然特性,而且汞通常都是以甲基汞这种高毒性的有机汞形式存在。汞和甲基汞都是脂溶性的,因此他们更加容易集聚在内脏中。当鱼类被其他鱼类捕食后,汞会在捕食者身上富集,而且由于鱼类对于甲基汞的去除和净化功能的效率远远低于累积,因此在鱼的机体组织中汞会不断富集。同时,在食物链中越高级别的种群体内汞的富集程度越高,能够比其所捕食种群体内汞的富集程度高出十倍之多,这一过程被称为生物放大。

这个公约为什么会被称为“水俣(yǔ)公约”?
       这就需要从著名的“水俣病”说起了。水俣是日本九州岛上熊本县的一个小城市,因为在此地于1956年发生了汞中毒的公害病,后来在被确认后根据其地名而被称为“水俣病”。
       1950年,在水俣湾海面有大量的海鱼成群游泳,任人捕捞,并常见死鱼和海鸟的尸体。在1952年水俣当地又出现了许多猫走路偏偏倒倒,甚至狂奔的情况。而后又发生了大量的猫发疯跳海自杀的现象,一年之内跳海自杀的猫尽然达到五万只之多。1956年4月21日,一名来自入江村名为田中静子的小女孩成为第一位类似的患病者,送院后病情急剧恶化,一个月后双目失明、全身痉挛,不久死亡。之后越来越多的村民发病,这种怪病被称为“水俣奇病”。
       1959年熊本大学医学部发表研究报告,指出水俣病是由当地的窒素公司(Chisso,2012年重组为JNC,Japan New Chisso,日本新窒素公司)工厂所排放的有机汞,即甲基汞所致。1966年,在日本的新泻又再次爆发水俣病,被称为“第二水俣病”。这次发病则是由于河流上游昭和电工公司(Showa Denko)的乙醛工厂排放未经处理的含有有机汞的废水所引起。
       1997年10月由日本官方认定的两次水俣病的受害者高达12,615人,其中1,246人已经死亡。这两次事件也引发了大量的民众抗议和诉讼。
       2003年,联合国环境计划署的理事会经过多年的评估,发现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汞及其化合物在全球范围内有重大的有害影响,因此有必要采取进一步的国际行动来减少汞释放到环境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2013年10月9日,在曾发生水俣病的日本熊本县水俣市举行会议开幕式,与会各国代表并于当天在该市进行公害视察,10月10日、11日两天在熊本市的会议中正式通过公约。
       《水俣公约》规定,2020年后禁止生产及进出口含汞量超过5毫克的普通照明用途的荧光灯。公约还将煤炭火力发电站的大气排放列为规制对象。规定新设施自公约生效起5年内采用“最佳可行技术”(BAT)及“最佳环境实践”(BEP)。现有设施需要在10年内采用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设定排放管理目标及排放限度值等。
       根据水俣公约的规定,从2020年起,用于普通照明的含汞荧光灯及高压汞灯都将会被将禁止生产、进口或出口。
       公约同时规定,“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均可采用书面通知秘书处的方式,登记一项或多项针对附件A或附件B所列淘汰日期的豁免。”,但是,“某项豁免按产品和淘汰日期计算只可延期一次。”
       在环保部7月20日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环保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副主任余立风介绍了中国政府对于水俣公约的执行情况,“根据汞公约要求和前期评估,我国的履约时间表大致是这样的:到2020年,淘汰含汞电池、荧光灯等未申请豁免添汞产品的生产和进出口,停止含汞体温计和血压计的进出口,实现聚氯乙烯单体(VCM)单位产品汞使用量比2010年减少50%;到2032年,关停所有原生汞矿开采;针对燃煤电厂等大气汞排放源,2020年将初步完成排放清单编制,明确重点管控来源,确定减排目标和措施。环保部前期已开展大量准备工作,包括:会同相关部门修订出台多项涉汞排放标准,评估了10个涉汞行业状况,启动了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编制工作,开展了包括履约能力建设在内的多项双多边合作。”
       对于当今在紫外光固化行业广泛使用的中压汞灯(发出的紫外光波长介于200-600nm),水俣公约及豁免名单中都没有明确提及。据从相关政府部门所了解的情况,当前禁止的主要是民用照明市场的汞灯,而没有对工业使用的汞灯进行限制。对于在公约及政府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用,将由各行业自行规范和约定。最近几年得到快速发展的另一个用于固化领域的LED紫外光源,由于其波长通常都集中UVA长波长(365,385,395和405nm等),而在UVB和UVC的短波长的功率仍然很低,不能用于固化,仅多用于消毒杀菌、防伪等低功率需求的应用。也就是说,当今用于工业领域固化应用的汞灯,还没有可以替代的成熟技术。
       世界知名的紫外及红外光源生产商德国贺利氏(Heraeus)公司中国总经理叶辉先生也证实了这种说法。叶先生介绍,公约里补充解释了在还没有成熟可替代技术的情况不属于禁止范围。在工业界广泛使用的汞灯还没有成熟的可替代技术,因此工业固化用的紫外汞灯和消毒用的汞灯不在禁止的范畴,同时对于欧洲的REACH法规也存在同样的情况。
       当然,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当替代技术成熟之后,相信用于工业应用的汞灯也将势必退出历史舞台。这应该说,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对于公约的退出机制,公约第三十三条也进行了明确规定:“自本公约对某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3年后,该缔约方可随时向保存人发出书面通知,退出本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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